(二十)强化耕地储备指标转让差别化管理。严格控制中心区域(两市两区和肇庆高新区)耕地储备指标的转让,中心区域自行开发的耕地储备指标只能用于自身建设项目占补平衡,在满足当地耕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可在中心区域内部调剂使用,不得向其他地级市有偿转让;山区县耕地储备指标转让必须按市政府规定程序进行审批,转让单价不得低于省的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
(二十一)建立市级耕地储备指标收储制度。本意见第十四条规定的市级财政资金委托山区县开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纳入市级耕地储备指标;山区县每批次补充耕地面积的15%纳入市级储备,收储标准不得高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成本,收储的指标用于国家、省、市级重点建设用地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同时,积极探索利用金融机构融资用于市级耕地储备。
(二十二)加强耕地储备指标后续管理。根据我市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质量状况,为保障耕地储备指标的后续管理,每年从各地转让耕地储备指标收益中安排20%由县级土地整理机构专项用于维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损毁的道路、沟渠等农业配套设施,保护和改善项目生态环境以及提高土壤肥力等,切实发挥储备耕地的生产、生态双重性功能,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八、土地开发整理权属和经营管理
(二十三)土地开发整理前,搞好权属核实工作。要依据土地调查和登记有关资料,对所涉及土地的权属、界限、地类、面积进行核实。
(二十四)尊重土地权利人意愿,编制和落实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土地开发整理前,土地权属调整必须按有关规定征求村民意见,签订协议。项目建设完成后,应按照调整方案和协议,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
(二十五)土地权属调整应有利于维护农民权益。土地权属调整,不应影响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保证农民承包土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有利于农业生产经营,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切身利益。财政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其新增加的集体所有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耕地,应优先安排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十六)积极扶持土地开发经营一体化企业发展。加大资金扶持力度,鼓励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在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上进行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通过科学规划,综合治理,整合优化各类新增耕地资源;土地开发经营一体化企业要按高起点规划、高水平建设、高效益发挥和基地化生产、规模化经营、集约化发展的目标要求,通过自主经营降低土地开发整理成本,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