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整合服务业发展资金。调整优化服务业发展资金的使用结构,促进我市服务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的新突破,提高我市服务业自主创新能力。从2010年起,市政府每年在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扶持服务业发展,用于重点支持面向生产服务的总部经济、现代物流、信息服务、金融服务、商务会展和面向民生服务的政府公共服务、农村服务业等;支持符合城市发展规划的现代服务业聚集区配套服务体系建设,支持重点项目和龙头企业,支持举办或承办重要的、大型的国际性会议与会展的服务业企业,支持服务业企业自主创新、创立品牌、国际认证、标准化工作、技术交流与培训、承接服务外包等。各县(市、区)也要相应安排资金,扶持和扩大服务业规模。政府各个部门要大力争取国家和省安排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四)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服务企业和省政府鼓励类的服务业产业目录项目予以信贷支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开发适应服务企业需要的金融产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进入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通过股票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对发展前景好、吸纳就业多以及运用新技术、新模式的中小服务企业开展业务。在市政府事权范围内,每年按融资额40%以上的比例推荐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进入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通过股票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每年按40%以上的比例安排担保资金,用于支持中小服务企业融资。积极引导吸纳社会资金,大力发展民办社会福利机构。
(五)用好用足国家和省的税收优惠政策。用好用足国家扶持文化产业、科技服务业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在国家规定的政策执行期限内,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的担保机构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期满仍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申请减免税;对研发、设计、创意等科技服务企业,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放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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