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责任单位。第(1)项工作由市环保局主办,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配合;第(2)项工作由市环保局主办,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第(3)、(5)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第(4)项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3.工作时限。第(1)、(2)、(3)项工作应于2010年6月底前完成制度建设并组织实施;第(4)、(5)项工作应于2010年年底前完成(不含重金属在线监测)。
(三)加强重金属污染治理
1.工作内容。(1)依据河南省制定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组织编制《许昌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划定重点防控区域,明确防治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2)对现有重金属排放企业进行综合整治。对各类重金属排放企业进行核查,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予以限期治理。(3)实施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在部分重点防控区域组织实施受污染土壤、场地、河流底泥等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工程。(4)尽快解决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统筹规划,加快对铬渣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其他危险废物的妥善处置。对已受重金属污染的土地、河流,因地制宜进行处置和修复。
2.责任单位。第(1)、(2)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第(3)、(4)项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办,市财政局配合。
3.工作时限。以上各项工作应于2010年6月底前启动,2011年年底前完成。
(四)强化环境执法监管,保障环境安全
1.工作内容。(1)组织对现有重金属排放企业进行监测,确保达标排放。(2)将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整治纳入“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内容;同时,作为“中原环保世纪行”宣传活动的重要内容。(3)对无环保手续、不能达标排放、不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依法予以关闭。(4)加强饮用水源保护,依法关闭和拆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所有重金属排放企业。(5)对城市污水处理厂重金属超标污泥进行无害化、减量化处置,建设污泥处理试点厂,有关项目全部列入“十二五”专项环保规划。(6)重金属排放企业产生的含重金属废渣、污泥,不能进行综合利用的,必须依法移交有相关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2.责任单位。第(3)、(4)项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第(5)项工作由市环保局主办,市财政局配合;其余各项工作均由市环保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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