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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8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8日)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9〕176号 2009年10月19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针对当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其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推进依法治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省国税局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我省现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128万户,占全部增值税纳税人户数的85%。小规模纳税人量多面广,税源分散,纳税意识相对较弱、财务核算不够规范,是当前国税机关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一个难点。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大幅降低,这对于完善增值税管理链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给我省的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带来较大压力。各级国税机关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切实做好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工作及税务机关门前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切实加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达标认定管理

  新办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可同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标准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各级国税机关应及时对2009年年应税销售额(指纳税人在2009年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达到标准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清理,对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标准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在达到标准的次月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督促纳税人及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三、规范税务机关门前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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