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区非法张贴小广告治理的通告
(洛政通〔2010〕1号)
为切实加强城市区非法张贴小广告的治理,进一步改善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根据《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之规定,禁止在各类建(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小广告。
二、非法张贴小广告的单位和个人,自通告之日起7日内自行清除已张贴的小广告。逾期不清除者,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
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予以查处。
三、凡逾期不接受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者或自本通告发布后非法张贴小广告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电信主管部门,对其载明的联系电话予以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