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各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中需使用的设备、材料等物资在招标采购时,本市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能够提供的,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地产工业品开拓市场的若干意见》(厦府办〔2009〕103号)精神,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采购选用。
(十)政府采取补贴贷款利息或担保费用等方式,鼓励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基金和担保风险补偿基金,支持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为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十一)有明确上市时间表且有合理资金需求的上市后备企业,我市金融机构要优先予以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融资。
(十二)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引进人才,在户籍迁移、人事关系挂靠、子女就学、住房安置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具体扶持政策按照《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厦委办发〔2006〕39号)、《
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厦府〔2003〕142号)、《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委〔2008〕7号)和《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和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厦委〔2008〕3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接收外地毕业生,适用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来厦多年已成为企业骨干的非厦门生源往届大专以下学历人才入厦审批事项的通知》(厦人〔2007〕8号)等接受非厦门生源非师范类普通教育毕业生的政策规定。
(十三)上市后备企业和上市公司中符合条件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台湾居民,可办理1至5年居留签注;外籍人员及其随行的配偶、父母和未满18周岁的子女,持Z字签证入境并能提交符合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办理1至5年居留许可。
四、其他
(一)本意见由市上市办负责解释。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区、本部门实际和各自职能,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实施办法,并报市上市办备案。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厦府〔2007〕433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厦府〔2009〕20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