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复查核实。5月15日前,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对自查情况进行复查核实,确保各项情况真实、准确。市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抽查并将情况汇总上报市政府。
3.分类实施。6月20日前,对拟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由派出单位拟订撤销机构、人员安置、资产和负债处置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方案同时报送市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6月30日前,规范清理工作要基本完成,做到从严把关,应撤尽撤;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到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年检手续,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到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撤销手续。对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要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能定位,完善管理制度。
(三)检查验收,总结上报(2010年7月1日-7月20日)
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工作进行总结,市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检查验收。在此基础上,形成全市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的总结报告,按程序上报。
五、组织领导
我市驻京办事机构加强和规范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为确保顺利完成此项工作,成立由市编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府驻京办等单位组成的洛阳市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杨炳旭同志担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许新皎、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王夕中担任副组长,负责具体研究、协调、推进我市各级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的加强和规范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9科,王夕中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情况综合、组织协调、检查督办等工作。各县(市、区)、设有驻京办事机构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指定负责人专项负责加强和规范工作。
六、有关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严明工作纪律,确保中央部署不折不扣地落实。
(一)自方案下发之日起,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冻结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土地及房屋建筑物、车辆、设备等资产,不得随意变更和处置资产,严禁突击花钱。
(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人为本,澄清撤销机构人员情况,统筹安排,合理分流,确保人心稳定,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