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加强监督指导。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加强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要根据实际情况,逐级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进一步明确排查和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内容进行考核,不能如期完成的地区,予以通报。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快速反应机制。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情况报告及工作总结等方面进一步加强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强化全面整治。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监察局、市城管委、市司法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太原电监办、太原铁路局、市供电分公司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清理整治对象调查摸底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按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淘汰落后产能的职能作用,依法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行为。
  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监察。
  司法部门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城乡管理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加强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注销或吊销污染企业营业执照,取缔无照经营违法企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部门前置审批工商注册登记规定。
  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依法关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并加大闭库治理。
  铁路部门要配合政府、环保部门对认定的环境违法企业实施限运措施。
  供电企业负责配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责令停产、停建、淘汰、取缔、关闭违法企业依法实施断电措施。
  (三)严格环境执法。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分类指导执法意识,对存在主观恶意的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从重处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指导企业切实解决问题。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效发挥企业监督员监督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作用,提高企业守法意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