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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南宁市第三届“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的通知


  (三)5月26日-5月31日为初步审核阶段。

  市价格诚信办按照评选办法、评选条件和要求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参评单位,确定其进入评选活动的下一个程序。

  各县物价局负责对当地申报的参评单位进行初审考核,并指导当地参评单位开展“价格诚信单位”的评选活动。

  (四)6月1日-7月10日为考核验收阶段。

  市价格诚信办组织验收小组,对各初审合格的参评单位开展价格诚信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各县物价局应在6月25日前,完成对当地参评单位的考核,并按要求及时向市价格诚信办推荐当地参评的单位。

  (五)7月11日-7月20日为审核鉴定阶段。

  市价格诚信办对考核验收的情况进行审核、鉴定,评出南宁市第三届价格诚信候选单位。

  (六)7月20日-7月31日为社会测评阶段。

  市价格诚信办通过南宁市价格信息网、有关新闻媒体等方式公示评出的价格诚信候选单位,并通过走访、电子邮件、开设“12358”评议热线电话、信件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收集、记录和汇总社会各界的意见。

  (七)8月1日-8月10日为评定阶段。

  根据初步审核、考核验收、审核评鉴、社会测评等结果,南宁市“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对南宁市价格诚信候选单位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南宁市第三届价格诚信单位。

  (八)8月11日-8月20日为总结表彰阶段。

  1、对于评选上的南宁市第三届价格诚信单位,南宁市物价局予以命名表彰,授予南宁市价格诚信单位牌匾,并向社会进行公布。

  2、南宁市物价局将从南宁市价格诚信单位中择优推荐参加自治区价格诚信单位的评选。

  五、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是推进我市价格诚信建设,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价格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各县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加强领导,保证评选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坚持自愿,公平的原则。只要符合参评条件的单位,均可自愿提出申请,评选过程要做到公开、公平,严格把关,保证评审质量,使评选出来的“价格诚信单位”真正起到示范作用。

  (三)加强对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指导。要结合开展“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积极帮助经营者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并组织学习有关的价格政策法规,提高价格诚信意识,推动经营者价格诚信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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