Ⅲ级:计划外造成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级:计划外造成2000户以上5000万以下居民供气中断,或造成2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4.2 预警标识
按照事故分级,设置4种颜色的预警标识。
红色预警标识表示Ⅰ级突发燃气安全事故险情;
橙色预警标识表示Ⅱ级突发燃气安全事故险情;
黄色预警标识表示Ⅲ级突发燃气安全事故险情;
蓝色预警标识表示Ⅳ级突发燃气安全事故险情。
5 应急响应
5.1 预案启动
突发Ⅰ、Ⅱ、Ⅲ、Ⅳ级燃气安全事故,或超出事发地区政府处置能力以及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协调处置的突发燃气安全事故。经领导小组批准,启动本预案。
发生Ⅲ级(含)以上突发燃气安全事故,必要时应请求启动省住建厅专项应急预案。
Ⅳ级以下以及其他安全事故,具体由发生事故燃气供应单位及相关城区、部门根据各自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5.2 报告制度
5.2.1 报告程序
(1)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或发生事故的燃气供应单位接警后,应立即报市城投集团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及行政负责人,涉及消防、交通、救护等工作的,应拨打“119”火警电话、“87074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等。
(2)市城投集团或燃气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接警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并将初步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85808066)和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85251105),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启动预案。
(3)燃气事故发生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情况书面上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及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相关情况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城区、各部门接报后,应根据管辖权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逐级报告事故情况,必要时也可越级上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5.2.2 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以及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影响供气范围、用户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