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银行代理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
(豫保监发〔2010〕58号)
各省级人身险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银行代理保险市场秩序,推动我省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保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10〕4号)、《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银保市场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要求,具体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切实防范销售误导风险
(一)加强宣传材料管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各类宣传材料应由总公司或经总公司批准后由省级分公司统一设计、印制,其他各级保险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各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设计、印制或变更保险产品宣传材料,不得使用银行网点电子显示屏、板报、墙报等各种形式的媒介,进行误导宣传或者虚假宣传。违反上述要求的,我局将依据《
保险法》、《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兼业代理机构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罚。
(二)严格执行持证上岗、挂牌展业要求。各公司应切实加强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包括银行工作人员、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和银行客户经理、渠道经理等)代理资格管理,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应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公司销售及服务人员在银行兼业代理网点开展工作时,应佩戴与银行工作人员有明显区别的标识标牌。标识标牌应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统一制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姓名、保险公司名称、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号。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银行保险销售及服务工作,不得向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支付手续费或其他报酬。违反上述要求的,我局将依据《
保险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