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二)制定公务用车节能驾驶规范;
(三)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
(四)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能奖励制度;
(五)推进公务用车使用制度改革,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节能措施,加强日常节能管理:
(一)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工作时间不使用以及下班时,应当关闭用电设备;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
(三)电梯系统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四)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照明;
(五)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
(六)非正式文件用纸应当双面打印;
(七)节约用水。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能源使用巡视检查制度,实施经常性检查,落实节能措施,及时制止能源浪费行为。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对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公共机构作出说明,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开展下列节能监督检查工作: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