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逐项核查,全面覆盖。专项检查期间,要对所有涉及焦炉、高炉或转炉的冶金企业逐一进行检查。一方面由冶金企业对本企业涉及煤气的每一个环节逐一开展自查,另一方面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由省、州(市)、县(市、区)级安全监管部门分别实施核查,达到全覆盖。中央驻滇企业在完成自查基础上,接受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核查。所有涉及煤气制取与使用的其他冶炼加工企业比照本方案开展自查工作,并接受相关安全监管部门核查。
(三)突出重点,认真检查。本次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是煤气安全管理,重点环节是《
安全生产法》第
40条和《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第
17条的相关规定,重点部位是交叉作业和涉及本企业与外委外包企业的安全管理,重点任务是隐患排查和治理,重点要求落实各级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各冶金企业要严格按照《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重点内容》(附件1)规定的内容,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并填写《冶金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6)并报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专项检查要突出煤气隐患排查治理,突出煤气监测监控,对关键环节、重点部位和要害岗位的安全隐患要制定明确可行的整改方案。
(四)登记建档,有序推进。各冶金企业要严格按照《通知》和本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自查与整改工作记录,建立和完善煤气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工厂、车间、班组、岗位四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台账,健全交叉作业情况下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职责,健全煤气检修施工方案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通知》和本方案的要求,由分管领导带队,业务科室负责,专职人员参加的核查和抽查工作。各级各单位要按照时间节点要求有序推进煤气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并认真做好核查和抽查工作记录。
(五)严格执法,挂牌督办。要通过严格行政执法和责任追究等措施,深入推进专项检查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现场检查和重点抽查中,凡发现企业未按要求建立制度和排查治理隐患的,一律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发现实施交叉作业而未建立健全煤气制度的,一律下达停产整顿通知书;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一律实行挂牌督办,并提请各级政府向社会公布。重大隐患和重点企业,由州(市)安监局挂牌督办,一般隐患和其他问题,由县(市、区)安监局挂牌督办。凡在专项检查期间发生事故的,一律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追究未按要求健全制度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