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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冶金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上级抽查阶段。2010年10月1日-31日,各州(市)安全监管局要对辖区内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的现场核查工作和本局负责监管的企业专项检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抽查比例:被抽查的县(市、区)不少于辖区内县(市、区)总数的2/3,被抽查的冶金企业不少于辖区内冶金企业总数的1/3。省安全监管局将配合总局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地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并对重点地区进行抽查。抽查比例:被抽查的州(市)数不少于5个,被抽查的企业数不少于被抽查州(市)冶金企业总数的1/4。

  (四)总结汇总阶段。各企业应将本单位专项检查工作书面总结(含电子版)、《通知》附件2和附件6填报内容汇总完成后于2010年7月31日前交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应将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书面总结(含电子版)、《通知》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和附件6填报内容汇总完成后于2010年9月30日前交各州(市)安全监管局,各州(市)安全监管局应将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书面总结(含电子版)、《通知》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和附件6填报内容汇总完成后于2010年10月15日前交省安全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于11月5日前将全省专项检查工作书面总结(含电子版)连同《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4)、《冶金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5)、《冶金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6)一并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严密部署。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大检查总体部署、《通知》要求以及《云南省冶金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检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的安排部署,及时研究部署辖区内冶金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检查工作,进一步明确工作措施、统筹组织、精心安排、落实责任。各级要成立专门机构,明确时间步骤,细化内容要求,严格治理标准。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辖区内冶金企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检查表,督促冶金企业认真按表检查、依规治理;各有关冶金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认识开展自查与整改工作的重要意义,分管领导要亲自挂帅成立自查与整改组织机构,并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开展好自查与整改工作;各集团公司和上级法人单位要加强对本级和下属公司开展自查与整改工作的监督检查,促使本级和下属公司不断完善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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