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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冶金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过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检查,进一步落实冶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冶金企业煤气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建立健全防范煤气事故的措施,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严格行政执法监督和管理,提高事故防御和应急救援能力,有效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三、检查范围

  云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含焦炉、高炉、转炉的冶金企业;涉及煤气制取和使用的其他冶炼加工企业。

  四、检查内容

  各相关企业按照《通知》附件2《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自查表》规定的内容进行自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附件3《安全监管部门冶金煤气安全检查表》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检查重点为《通知》附件1《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重点内容》。各有关企业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确保《通知》附件1《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重点内容》检查内容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地实际,增加专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五、组织方式和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组织方式分企业自查与整改,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全面核查,上级安全监管局抽查三种方式进行。各阶段时间安排如下:

  (一)自查与整改阶段。各州、市安全监管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促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于2010年5月12日前将《云南省冶金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0〕63号)传达到辖区内所有冶金企业,督促企业迅速按照《通知》附件1和附件2的相关要求开展自查。因企业自身技术力量不能满足自查要求的,督促企业外聘专家进行检查。企业应对自查情况建立清晰的专项检查台账和专项检查表,详细记录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和检查人员。对发现的问题与隐患,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规定隐患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和整改验收等情况,相关检查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签字确认。企业自查与隐患治理工作要求于2010年7月31日前完成。

  (二)全面核查阶段。2010年8月1日-9月30日,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在企业自查与事故隐患治理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的冶金企业逐一进行现场核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对于未按要求进行专项检查或专项检查不认真、走过场的企业一律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于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事故隐患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定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由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挂牌督办仍未消除事故隐患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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