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峙村河水库管理所城市供水价格问题的批复
(南价格〔2010〕10号)
南宁市峙村河水库管理所:
报来《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悉。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城市供水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峙村河水库管理所城市供水价格问题的批复》(桂价格[2009]41号)同意,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鉴于你所水厂的供水范围在原南宁市区近郊,现为一个城区,从2006年起供水管网与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的供水管网连接,且自建厂供水以来与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的供水价格相同,同意你所城市供水价格继续与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同一城市供水价格标准(具体价格见附件)。实现与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大沙田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城市供水价格同城同价。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有关用水对象征收污水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