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取被督导单位情况报告,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二)参加被督导单位的教育、教学活动,列席有关会议;
(三)遇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事态立即予以制止,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置的意见;
(四)依照规定获得督学工作有关补贴。
第八条 督学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参加政府教育督导室统一组织的督政、督学、调研和其它活动,依法履行督学职责,撰写督导报告和调研报告;
(二)认真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参与制定文件,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
(三)参加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的督学任职培训;
(四)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室反馈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 督学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未经政府教育督导室批准,不得独自开展督导工作,不得擅自发布督导结果及其有关内容。兼职督学受督导室的委托在工作驻地或指定地区进行的分散、独立的督导活动,应当在事后及时向督导室报告督导结果;
(二)实施督导工作时,督学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应予回避。
第十条 市督学有下列情形的,应予解聘:
(一)不履行督学职责,一年内未参加政府教育督导室安排的教育督导活动的;
(二)督导活动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利用职权包庇他人或涉嫌报复及其他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四)督学因身体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工作的,可向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书面申请辞去督学职务。
督学被解聘后,在同级教育信息网站发布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告知单位。
第十一条 组织管理
(一)督学的日常管理及工作由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工作需要和督学本人的专长,组织督学参加督导评估和专项调研活动;
(二)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室应每年不定期召开督学座谈会或咨询会,通报本级教育督导工作情况,就教育督导的重大问题,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