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其他占道设施:电话亭、邮政信箱、报刊亭、爱心亭、宣传栏、招贴栏、自动售货机、行人座椅、雕塑等。
整治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拆除废旧、弃用的设施;更新增设完善设施;维修、油漆翻修、清洁现有设施;建立设施管理档案,完善设施管理长效机制。
(二)整治基本要求
1.设施完好,功能发挥正常
所有设施按照相关行业标准设置,保证设施设置数量和功能完好。燃气及供排水管井、消火栓等无明显跑、冒、滴、漏现象。供电管线布置有序,无私拉乱接现象,无漏电等安全隐患。
2.设施材料规格和色彩分类统一
主城区道路范围内设置的管线盖板、井盖、消火栓、杆柱、配电箱、控制箱、垃圾箱(桶)、标牌等应分类统一,确保主城区范围道路上布置的同类设施规格、型号、色彩、材质基本一致。所有井盖板并应根据路面荷载要求,选用强度达标、环保、能有效降低噪音的井盖板(车行道上选用防盗铸铁盖板)。且外形美观、标识齐全,与道路色彩和环境保持协调。
除有专业技术特殊要求以外,容貌外观颜色为灰色调(目前已经将灯杆和天桥统一为灰色,人行护栏统一为灰白色,防撞护栏统一为蓝白色,人行道铺装以深灰色透水砖为主),以保证主城区主次干道色彩的统一协调。
3.设施设置规范,容貌清爽干净
所有公共设施应当布局整齐、规范设置,不占用人行盲道。井盖板面高程与道路高程一致,不影响交通和行人通行。井盖板铺设与道路路沿或人行道铺装线形平行或垂直。
所有公共设施无擅自设置的任何形式的广告。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无破损、凹陷、锈蚀或脱漆。对陈旧锈蚀或脱漆的设施,必须进行油漆翻新。对容貌差和颜色不统一的各类设施进行粉刷涂装,始终保持设施容貌清爽干净。
(三)整治时间安排
2010年6月15日前,各产权单位完成所管设施的统计、清理和病害调查,建立管理台帐,查找设施存在的病害和容貌缺陷,制定整治方案和整治标准。同时,将整治方案和整治标准报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备案。
同时,各产权单位与辖区市政主管部门对接,接受市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和指导,以建立城市道路占道公共设施的市容管理长效机制。
2010年7月31日前,各产权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完成对公共设施的拆除、更新和设施缺陷维修、容貌整治工作。
2010年8月,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办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各产权单位的整治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三、明确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