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煤运分公司公路事业部要统一制定实施办法,对稽查票、罚没款收据和各类报表的领、用、存、报,实行专人负责、专帐记载、专柜保管。开具票据时须使用蓝色圆珠笔认真填写,字迹工整清晰,内容完整。时间、数量要顶格大写,不准留有空缺,更不准分次填写,不得开“大头小尾”票。任何单位都不许拆本使用票据。作废票据要各联完整加盖“作废” 戳记后上报核销。对于当班未使用完的票据要按程序办理交接手续,任何工作人员不准带票离站(点)。开具《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和财政罚没款收据后,要着专人核对,并逐车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使用明细表》,汇总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使用汇总表》。
取得稽查专用票的煤炭可以正常流通使用,各查验、回收部门单位不再进行二次重复处罚。出省站作为查验的终端站点可对有稽查专用票但同实载吨数不符的车辆按实际差量进行处罚。各公路煤焦营业站、出省口煤焦管理站要按照“沿途站、出省口站”的职责进行煤炭销售票查验、回收,并对无票、票量与拉运吨数不符的运输车辆认真登记,及时将情况向当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汇报。
四、稽查票的回收上交
《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的存根联回收由各用票单位按领票渠道逐级交回各级煤炭票证管理机构。稽查票回收联由途经的出省口煤焦管理站、省内终端用户整理汇总,按煤炭销售票回收渠道上交。同时在回收过程中各用票单位须填写“山西省煤炭经营企业回收票据明细表”和“山西省煤炭经营企业回收票据汇总表”。
各营业站、出省口站要于每月5日前将稽查票存根联、回收联、开具登记明细表、汇总表、罚没收据存根、银行缴款凭证等分类整理装订,交回县(市、区)票证管理机构和忻州煤运分公司,归口单位统一汇总后上交市煤炭票证管理中心。
五、稽查票罚没款的上缴
各单位收回的罚没款须在48小时内缴入指定的财政专用账户,不得逾期上缴。煤炭稽查罚没款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财政财务管理规定。不得使用废票、白条或自制的票据,不得无票据收取补票款。工作人员在查验票过程中少收现金、多找现金或收到假钞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个人承担。
罚没款不准私存、借用、截留、挪用。开票员和出纳员如不能按时上交罚没款,发生私存、借用、截留、挪用等问题,经查实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