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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营运车辆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营运车辆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价行字[2009]240号)


省交通运输管理局,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交通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道路运输证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电子化试点工作的通知》(厅公路字[2008]153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营运车辆管理IC卡工本费的复函》(晋财综[2003]136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省营运车辆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营运车辆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25元。因保管不善丢失、损坏等需要补发的按此收费标准收取。
  二、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放营运车辆IC卡时,应坚持“电子证件与纸质《道路运输证》同等有效”的原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持有电子证件的同时,仍要求获取纸质《道路运输证》的,纸质《道路运输证》不再收取费用。
  公共客运和出租车辆暂不使用电子证件。
  三、工本费收入主要用于IC卡的制作费用支出和必要的IC卡运输、保管及发放的直接费用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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