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察哈尔路16号高层住宅前期物业管理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
(宁价房物字〔2010〕3号)
核工业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请示》悉。根据《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察哈尔路16号高层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公共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根据与业主服务合同的约定,以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高层住宅为1.2元。非住宅用房收费按当事人协议约定收取。
二、停车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以每月每辆计算,小汽车地下车库业主专用平面车位停车为60元;业主租用车位停车,平面车位为300元,机械立体车位为280元。小汽车临时停车按宁价规[2009]312号文件规定收取,收费标准为每辆每次5元。
三、物业的电梯、水泵、公共照明等公共水电费应单独列帐,按实际发生费用和约定方式公开合理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