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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四)烧窑、烧荒;

  (五)种植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植物;

  (六)导致导线对地距离减少的填埋、铺垫;

  (七)其他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堆放矿渣和易燃易爆物品,倾倒腐蚀性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垃圾场或者种植树木。

  在水下电缆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第二十二条 在架空电力线路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应当与电力企业共同制定防护方案,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一)挖掘、打桩、钻探、顶管;

  (二)起重机械、升降机械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穿越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电力管理部门对报批的防护方案,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五章 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处理及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建设铁路、公路、水利、电信、航运、城市道路、桥梁、涵洞、管线等公共设施妨碍电力设施时,或者建设电力设施妨碍铁路、公路、水利、电信、航运、城市道路、桥梁、涵洞、管线等公共设施时,有关各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四条 建设其他工程与已建电力设施间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五条 在林地上依法建立的输电线路走廊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和其他植物。

  第二十六条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树木管理者应当对树木定期进行修剪,保证树木符合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距离的规定。

  电力企业发现树木不符合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距离规定的,应当通知树木管理者在7日内修剪。树木管理者逾期不修剪的,电力企业可以自行修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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