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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六)焚烧谷物、草料、木材、油料等物品,危害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安全;

  (七)挖掘坑渠,危害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安全;

  (八)影响发电厂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九)其他影响发电、变电、电力调度的行为。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飞行、滑翔、施放风筝或者其他空中飘浮物体;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各种线路,安装广播喇叭、悬挂广告牌及其他标志物,张贴广告、标语等;

  (六)利用杆塔、拉线做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八)拆卸杆塔或者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者标志牌;

  (九)在杆塔内或者杆塔及其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十)移动、损坏电力线路上的电器设备;

  (十一)擅自占用地下电缆通道及其他管线敷设通讯线路;

  (十二)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二)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取土、堆物、打桩、钻探、挖掘时,不得影响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稳定,不得影响维护、检修电力设施道路通行。

  第二十条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及电力线路及人员安全的行为:

  (一)堆砌物体,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等;

  (二)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增加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

  (三)挖掘鱼塘、垂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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