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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关于2010年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

  四、依法严格规范义务教育学校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实行均衡编班、均衡配备教师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分重点班、快慢班、特长班等,更不得举办各种实验班。要严格控制班容量,逐步解决“大班额”问题。切实规范中小学生作息时间,小学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8小时,小学生取消早晚自习,走读学生到校时间严格执行省教育厅规定,小学夏季不早于7∶30,冬季不早于7∶50,初中夏季不早于7∶00,冬季不早于7∶30。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省教育厅有关要求,按走读、寄宿统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作息时间,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自主活动和睡眠休息时间。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考试,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学生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注重学生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减少考试次数,小学、初中除学年末组织学生进行一次考试外,不再组织学生进行考试,坚决制止随意组织学生参加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现象。小学各科考试结果原则上以等第形式呈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学生考试成绩,更不得依据考试成绩对学生、班级或教师排列名次、进行奖惩。
  五、坚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指导思想,着力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各地在安排2010年中小学招生及其它工作时,要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推进。各市、县都要建立区域内城乡间、学校间校长和教师交流制度,要将省、市示范高中50%以上的招生指标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要加大改革力度,采取义务教育阶段优质学校兼并薄弱学校或与薄弱学校联合办学等办法,努力从源头上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
  六、加大对普通高中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学校的管理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从2009年开始,对公办普通高中改制学校进行为期三年的清理、规范整顿。2010年,对所有公办普通高中改制学校进行依法规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有关规定,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要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且其聘任的专职教师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二。各市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逐校核查规范,为2011年清理规范到位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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