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关于2010年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
(晋教基[2010]23号)
各市教育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我省实施办法及国家规范办学的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公平接受教育的权益,促进教育公平和素质教育深入实施,现就2010年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工作。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继续按照“免试、就近、划片、分配”的原则进行。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少年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合理确定每所学校招生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招生范围覆盖本县(市、区)所有区域,保证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就近进入公办小学、初中学校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各中小学校要通过多种方式及时公布招收学生的入学条件、报名时间、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及有关政策,不得设置法律规定以外的其它条件限制学生入学,不得随意提前招生和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考核、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级证书等作为入学的条件。
二、认真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或同住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要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两为主”原则,高度重视解决好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或同住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简化手续、方便群众、相对就近、全部安排”的工作原则,制定本地今年保证农民工随迁或同住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及早向社会公布,保障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都能在新学年开学前顺利入学就读。农民工子女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接受就读的中小学校必须平等对待,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
三、严格规范公办中小学收费行为。农村地区(包括县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可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城市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可严格按“一费制”标准收取教科书和作业本费外,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向学生收取费用。严格禁止各地或学校、教师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征订、购买教辅材料及其它图书、学具、报刊资料等。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收费严格按照省教育、财政、物价三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各地和学校不得另立项目或自行提高标准乱收费。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另行收费。凡利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场地、资源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种培训、补课严禁收费。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中小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兴趣班、提高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