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自府办发〔2010〕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9号)以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97号)的规定,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法纪观念意识
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各级、各部门(单位)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抓好本部门(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如实申报各项应税收入,带头主动缴纳个人所得税,为全社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起到示范作用。
二、明确责任,严格代扣代缴管理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其在向个人支付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各种形式(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的所得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符合办理税务登记条件的,应按规定在地税部门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对不符合办理税务登记条件的,应向地税部门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扣缴义务人应于次月7日前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上月所扣税款。
财政直发工资的部门(单位),由各部门(单位)负责计算有关人员应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金额,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申报,并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工资系统中等额列报,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将个人所得税税款统一划缴税务部门;其他部门(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