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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外交部关于地方邀请外国驻华使节参观访问规定的通知》的决定(2010)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外交部关于地方邀请外国驻华使节参观访问规定的通知》的决定
(深府外规〔2010〕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办对2002年-2006年期间我办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转发外交部关于地方邀请外国驻华使节参观访问规定的通知》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办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转发外交部
关于地方邀请外国驻华使节参观访问规定的通知
(2003年2月19日 深府外〔2003〕10号)

  现将外交部《关于地方邀请外国驻华使节参观访问规定的通知》(外发〔2002〕40号)予以转发,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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