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切实加强打假工作队伍建设,在人员、办公场所、工作经费、交通和通讯工具、技术检测手段及装备等方面,按有关规定给予保障。
2、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各类批发、专业市场管理,不得纵容、庇护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依法打击本行政区域内具有行业性、区域性的制假售假违法活动;对本行政区域内被上级确定为打假的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产品应高度重视,采取强有力措施及时予以整治。
3、对本行业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经营者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的,应督促其接受处理。
4、主动配合上级或外地执法部门,依法到本地开展打假工作,不得要求在查处案件前先行通报案情,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或消极对待,不得阻拦和刁难,积极协助执法部门查清违法生产经营者的有关情况。
5、对在打假中查获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执法部门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坚决制止降格处理、以罚代刑等行为。
6、保护打假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提供办案条件。不得为当事人说情、干扰办案;不得纵容或放任当地群众和不法分子对打假执法人员进行阻拦、围攻、威胁和打骂。
7、设立打假举报信箱,公布打假举报电话,热情接待举报人员,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办理举报案件,落实打假举报奖励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按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1、担任或兼任企业责任人或从企业得到利益,而该企业经过查实有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
2、搞地方或部门保护,庇护或纵容制假售假行为,为制假售假通风报信,帮助违法分子逃避处罚的。
3、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打击不力,被上级执法部门查处予以曝光,造成严重影响,败坏当地形象的。
4、对当地制假售假活动采取放任不管或管而不严,打假责任制未能落实,经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执法部门指出仍不采取措施整改,导致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继续蔓延的。
5、对放任、纵容、甚至挑动不法分子或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执法人员,阻碍打假,使执法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后果的。
6、对上级执法部门到当地执行打假任务不配合,以种种借口推托、躲避不到场、消极对待,甚至阻拦、刁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