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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尾市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尾市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汕府[2005]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汕尾市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四届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汕尾市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打假”),防止出现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市经济快速、稳定、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全局观念和正确的经济发展指导思想,引导和监督企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打假工作的领导,把打假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和年度工作计划。打假工作由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并指定一名副职分管打假工作,成立由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的打假领导小组,建立政府打假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和协调各职能部门依法开展打假工作。各级打假领导小组要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镇、街道一级应建立打假工作协调机构。
  第四条 打假工作实行条块结合、逐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制,即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县(市、区)有关打假执法部门向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有关打假执法部门向市人民政府负责,逐级签订打假工作责任书。要建立打假联络员工作制度,形成市、县(市、区)、镇(街道)打假工作网络。要把政府打假责任制延伸到行政村(居民委员会)一级,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积极做好打假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打假工作责任制的监督和考核制度,对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执法部门落实打假责任制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并按规定予以奖惩。要定期听取行政执法部门的汇报和召开打假工作会议,对涉假大、要案件等进行跟踪、督办,对围攻、打砸、阻挠行政执法的违法行为和其他有关问题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打假工作中承担以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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