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
(鄂政发〔2010〕3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切实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直接关系到气象探测基本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关系到天气气候预测预报和气象服务的准确性和针对性,关系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安全问题。长期以来,各地、各部门密切合作、相互配合,在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近年来全省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受到危害和破坏的现象日趋突出。各地、各部门要树立科学发展观,从保证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充分认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重要性、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力度,确保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制定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专项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关于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有关规定,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尽快组织编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范围作为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保持长期稳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密切配合当地城乡规划部门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机构,做好有关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备案制度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当地有关部门(机构)的联系,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备案制度,及时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范围、标准以及变化情况报当地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机构)备案。各有关部门(机构)在实施相关行政许可和行政管理时,应以备案资料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