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说明;
10. 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证明。
(二)企业可提供的其他材料
1. 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 企业销售大户合同复印件;
3. 企业及其产品的获奖情况复印件;
4. 企业有关产品认证等证书复印件;
5. 企业及其产品相关照片。
(三)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和认定
1. 申报。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申报企业必须是县(市、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企业于上报年度的3月底前做好申报材料,经当地政府确认后统一向市农业局申报。申报前,要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2. 审核。申报企业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对企业的会计年报表进行审计。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对企业的主营销售收入、产品销售率、资产负债率和工资、税收、保险金、亏损情况等作出具体说明。县(市、区)农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企业带动农户以及农户增收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企业信用由该企业当前贷款额最大的银行出具意见。已有质量管理标准的产品由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3. 认定。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必须符合上述7项认定标准。6项指标综合计分达到80分以上,经市农业局审核后公示,公示期满后报市政府批准。
(四)对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对已认定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培育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总分在80分以下的,或者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违法经营的,取消其“汕尾市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不再享受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惠政策。
六、附则
(一)申报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凡存在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对已认定企业取消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未经认定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
(二)市财政每年安排的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80万元,从2009年起,时间暂定三年,以后视市财政状况再行决定。
(三)当年已享受市级财政其他资金扶持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原则上同年不再给予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扶持。
(四)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市农业局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