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水产养殖企业:养殖面积100亩或年产量200吨以上。
(5)海洋捕捞企业:生产渔船10艘或年产值200吨以上。
(6)农产品加工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加工基地或生产设施。
(7)农产品专业市场或贸易型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交易场地或农产品运输、贮藏设施。
(8)其他企业:须出具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证明。
上述第1至第5类企业中,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不得评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第6到第8类企业中,符合规定标准的计10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扣2分。
5. 企业信用(15分):企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不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的计10分,若违反其中一项的计0分。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含A级)的计5分,A级以下的计0分。
6. 企业竞争力(10分):企业有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其中一项以上的计2分,没有的计0分;有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其中一项以上的计2分,没有的计0分;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省名牌产品证书、市名优产品证书其中一项以上的计2分,没有的计0分;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其中一项以上的计1分,没有的计0分;有专利证书的记1分,没有的计0分;有商标注册证书的计1分,没有的计0分;有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计1分,没有的计0分。
五、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管理
(一)企业必须提供的材料
1. 填写《汕尾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表》;
2. 企业简介材料、企业上年度总结材料;
3.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5. 当地县(市、区)农业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的证明材料;
6. 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记录证明和信用等级证明;
7. 生产基地的产权证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8. 与农民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农产品销售、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有带动农户总数5%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的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