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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培育和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2009)

  2. 企业规模。年主营销售收入(指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属种植业类的企业年农产品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企业资产总值在1000万元以上(种植企业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
  3. 企业经济效益。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主营产品销售率达90%以上,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4. 企业信用。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守法经营,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5. 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企业与带动农户之间签订了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确定保护价与浮动价,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公司与农户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建立较为完善的利益联结机制。企业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户均年增收1800元以上。
  6. 企业竞争力。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企业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具有先进科学的种养技术,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较高,新产品开发能力较强。
  7. 企业生产基地。企业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
  (二)考核计分办法
  考核以百分制计分,具体考核计分办法如下:
  1. 企业规模(25分):企业当年主营销售收入(指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属种植业类的企业年农产品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计20分,每增加200万元(种植业类每增加100万元),增加1分,最高25分。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交易额2亿元以上的计20分,每增加2000万元,增加1分,最高25分。
  2. 企业资产负债率(5分):企业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含60%)的计5分,高于60%低于70%(含70%)的计3分,高于70%的计0分。
  3. 企业带动农户能力(35分):企业带动农户1000户的计20分,每增加50户,增加1分,最高25分。企业所带动的农户户均年从中增加纯收入1800元的计5分,每增加100元,增加1分,最高10分。
  4. 企业生产基地(以企业的产权证明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或设施使用合同、协议为准,10分):
  (1)种植企业:粮油作物面积300亩以上;蔬菜面积100亩以上;水果面积150亩以上;茶叶面积150亩以上;花卉面积30亩以上;糖蔗面积200亩以上;其他种植面积30亩以上。
  (2)畜禽养殖企业:家禽存栏量10万只以上;生猪年存栏量2000头以上;牛年存栏量500头以上。
  (3)林业企业:造林面积2万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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