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科技支持。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强与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农科中心以及农技推广机构的合作,积极组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科研中心,重点支持农业新品种引进、选育、示范、生产性试验、新技术应用推广、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项目,进一步提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不断研究新技术,拓展新领域,开发新产品,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科技含量。
(五)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拓展生产经营领域和扩大出口。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特色农业、效益农业,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断挖掘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开发新的特色产品、优势产品。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的经营活动,扩展经营范围,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鼓励创办休闲度假、旅游观光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组织开展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培训、参观学习,不断提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素质,推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快速发展。鼓励和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招商引资会、农业博览会、产品展销会、交易会等,大力宣传我市特色、优势农产品和农业知名品牌,提高我市农产品的知名度,提高市场占有率。鼓励外商来我市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建立生产基地,提升我市农业发展水平和农产品出口竞争能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外向型发展战略,鼓励有条件、有能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断开拓国外市场,将我市农产品打入国际市场,赢得国际社会的认可。
(六)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加大农业标准化推广力度,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推行标准化生产,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建立健全农产品检测站,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树品牌创名牌,实施品牌战略和外向型发展战略,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努力打造一批具有汕尾特色、有市场竞争力、有发展潜力的农产品品牌、名牌,推动特色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四、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和考核计分办法
(一)认定标准
1. 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含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和花卉市场,下同)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企业经营的产品中农产品经营额须占企业经营总额的7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