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培育和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2009)

  (二)财政扶持。从2009年起,市财政将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市财政每年安排80万元以上资金作为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业龙头企业的建设、奖励和认定管理等,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重点奖励补助。
  1. 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对2009年起被认定为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奖励金额视其当年认定企业个数而定,并设一、二、三等奖,奖金最高5万元。
  2. 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创品牌、创名优产品。对获得国优(名牌)、省名牌、市名优产品(农业类)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奖励。
  3. 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标准化生产。对获得国家无公害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奖励。对获得农业部认定的各类农业示范项目给予奖励。
  4. 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出口创汇。对获得农产品出口许可、年出口创汇200万美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奖励。
  5. 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农产品加工,延长产业链。对年加工量达到较大规模、为农民增收做出较大贡献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奖励。
  6. 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对在农业科技创新中有较大成效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奖励。
  7. 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应用先进农业机械。对推广应用农业机械化程度高、设施先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奖励。
  8. 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农产品安全监测工作。对自建较为完善的农产品安全监测站(室),并正常开展农产品安全监测工作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奖励。
  9. 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扩大自营生产基地。对自营农作物种植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水产养殖基地面积400亩以上、林业基地面积4万亩以上、生猪年存栏量5000头以上、牛年存栏量800头以上、家禽存栏量20万只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奖励。
  10. 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开拓市场。对积极参加各类博览会、展销会、交易会、洽谈会等招商引资活动的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奖励补助。
  11. 对未发生银行贷款而没有享受贷款贴息,但带动农户面广、带动农户能力强、社会效益较好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奖励。
  (三)税收和信贷支持。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和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按照国家、省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金融部门要通过创新担保方式、健全授信制度等措施,重点支持一批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增强企业信用,不断拓宽融资渠道,积极争取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银信部门的支持,解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导向作用,充分利用国家、省加大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机遇,争取项目扶持资金,重点投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基地建设。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