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金融证券办 市爱卫办市知识产权局 市园林绿化局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市文物局 市农村公路管理处 市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处 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市墙改办
市地方海事局 市无线电株洲管理处 市散装水泥办
市动物防疫监督所 市农经处 市救助站
三、垂直管理单位(7个):
国税局 地税局 工商局 气象局 烟草局
质量技术监督局 盐务局
附件2:
株洲市市直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和垂直管理单位依法行政考核评议评分细则
单位:
(盖章) 自评分:
考核分:
项目
| 考核内容及考核计分标准
| 自评分
| 考核分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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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行政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
(12分)
| (一)加强组织领导(7分)
1、安排了专门人员并组织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开展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学习、培训(1分);组织了部分人员学习、培训的扣0.5分;没有组织学习、培训的扣1分。
2、建立行政裁量权程序控制制度,明确了行政裁量权的行使由不同内设机构分别负责立案(受理)、调查、审查、决定等职责(1分);没有分设的扣1分。
3、按规定时间制定了行政处罚基准制度,并按“三统一”要求发布 (3分);已制定,但未按“三统一”发布的计1分,未制定计0分。
4、全面履行法定职责(1分);超越或滥用职权的扣0.5分,出现不作为情况有举报投诉的扣0.5分。
5、完成《株洲法制简报》投稿任务(1分);每少一篇扣0.5分。
6、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获得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省、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国家奖加3分;省部奖加2分;市奖加1分。依法行政工作被作为典型经验予以宣传报道的,中央新闻媒体报道的加2.5分;省主要新闻媒体报道的加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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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考核内容及考核计分标准
| 自评分
| 考核分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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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政执法制度建设(5分)
1、政府信息公开制度(0.5分)
2、行政行为监督检查制度(0.5分)
3、行政执法公示制度(0.5分)
4、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0.5分)
5、行政复议、应诉制度(0.5分)
6、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1分)
7、行政行为过错责任追究制度(1分)
8、依法行政报告制度(0.5分)
每项制度未建立的扣0.5分,已建立但不健全或未实施的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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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决策
(10分)
| (一)制定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2分);已制定但不健全的扣1分,未制定的扣2分。
(二)发布了行政裁量权案例(2分);未发布的扣2分。
(三)公开举行重大决策听证会二次以上(2分);未举行的少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四)对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依法按规定进行决策的(4分);依法应当纳入集体决策议程未纳入的扣2分;所作出的决策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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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抽象行政行为(23分)
| (一)编制规范性文件制订计划(2分)
全年编制计划但未上报的,扣1分;本年度拟制规范性文件但未编制计划的扣2分。
(二)发文制度健全,程序规范(3分)
制度不健全、程序不规范扣1分;无制度和违反程序规范扣2分。
(三)文件内容合法、格式符合要求(10分)
格式不符合要求的,每件扣1分;文件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抵触,格式不正确的,每件扣2分;部门文件颁布实施后被有权机关撤销的,每件扣2分
(四)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5分)
“三统一”制度执行不规范的每件扣1分;未执行“三统一”制度的每件扣1分。
(五)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3分)
未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的,扣1分;
全年未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扣1分;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未宣布失效的,每件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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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体行政行为(30分)
| (一)行政执法主体(2分)
1、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设立。
2、行政执法人员在编在岗,经培训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主体不合法每案扣0.5分,无证执法每案扣0.5分。
(二)行政执法内容(10分)
1、法律、法规、规章适用正确。
2、合理执法,自由裁量权运用适当。
3、诚信执法,不随意改变生效的行政执法决定。
4、事实清楚,证据、材料的收集和采用合法、规范
违反以上情形每案扣0.5分。
(三)行政执法程序(6分)
1、表明行政执法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依法立案、受理。
3、告知当事人法定权利。
4、依法举行听证。
5、依法履行回避义务。
6、遵守法定时限。
违反以上情形每案扣0.5分。
(四)行政执法文书(2分)
1、行政执法文书齐全、规范。
2、行政执法案卷齐全、完整,一案一卷。
行政执法文书不齐全、规范的,每案扣0.1分,上限为0.5分;案卷归档不完整或未整理的,每案扣0.1分,上限为0.5分。
(五)有行政处罚案件并开展了全面详查,选择两个以上具有代表性、针对性、示范性的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5分);未开展案件评查的扣3分,未选择2个以上典型案例的扣2分。
(六)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或司法审判机关撤销、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的,每案扣2分;被部分撤销或变更的,每案扣1分;被下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行政复议意见书,每案扣0.5分。扣分不与前四项重复。(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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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25分)
| (一)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工作制度健全(4分)
无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每少一项扣1分;
无行政复议工作机构扣2分;
未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复议人员,每少1人扣1分。
(二)行政复议案件办理(8分)
行政复议申请应受理未受理每案扣1分;
行政复议实体或程序违法每案扣1分;
案件办理存在重大瑕疵每案扣0.5分;
行政复议案件审结率达90%,每低1%,扣0.1分;
通过行政复议实现定纷止争达80%以上,每超过1%奖0.1分
(三)行政诉讼及被复议案件办理(8分)
应诉答辩率100%,对被诉、被复议案件拒不答辩、提交证据和其他材料的,每案扣2分;未在法定时限提交证据、答辩的,每案扣1分
拒不履行司法判决或复议决定的,每案扣2分;
对复议意见书不及时整改并回复的,每案扣1分;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每案奖0.5分。
(四)复议应诉案件各类登记台账清楚,复议应诉案卷归档齐全,报表报送及复议应诉相关法律文书备案及时(5分)。
归档不齐全,报送或备案不及时每件扣0.5分;
登记台账差错一项扣0.5分;
无年度行政复议工作状况分析报告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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