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在旧城镇改造中,需要搬迁的国有企业用地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在扣除收回土地补偿等费用后,其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按不高于50%的比例,按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在旧村庄改造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其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按不高于50%比例,依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支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
第二十七条 对现有工业用地改造后不改变原用途,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缴土地价款。
第二十八条 积极探索利用社会资金开展“三旧”改造。除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外,对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三旧”改造的,可在拆迁阶段通过招标的方式引入企业单位承担拆迁工作,拆迁费用和合理利润可以作为收(征)地(拆迁)补偿成本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付;也可在确定开发建设条件的前提下,由政府将拆迁及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第九章 职责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三旧”改造工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三旧”改造中涉及投资项目的立项和产业政策制定;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查“三旧”改造规划和近期改造片区的详细规划,提供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及时办理项目有关手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等用地手续,负责土地确权、登记,组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工作;建设部门负责“三旧”改造中房屋的拆迁管理,工程项目建设监管;财政、税务、监察、农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林业、文化、公用事业管理、人防、公安等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做好配合、服务工作,共同推动“三旧”改造。
第三十条 不得借“三旧”改造的名义,擅自扩大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范围;不得将未使用和不进行改造等不属于“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按照“三旧”改造特殊政策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手续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涉及“三旧”改造的供地,属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余则可以协议方式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非农建设用地会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进行公示,具体操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