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三旧”改造规划期一般为5年,分年度实施,主要内容包括“三旧”改造目标,改造后土地用途安排、保障措施等。
  第六条 “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依据“三旧”改造规划编制,内容包括“三旧”改造年度目标、项目安排、改造方式、完善用地手续计划、投资预算、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说明等内容。

第三章 “三旧”改造范围

  第七条 “三旧”改造范围包括:
  (一)城市市区“退二进三”产业用地;
  (二)城乡规划确定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
  (三)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
  (四)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用地;
  (五)布局散乱、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和村庄;
  (六)列入“万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的村庄等。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三旧”改造范围: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
  (三)土地权属、房屋产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
  (四)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五)其他不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情形(包括:存在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等受国家保护的文物等等)。

第四章 多种方式推进“三旧”改造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土地使用权收购的具体程序、价格确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条 在旧城镇改造范围内,符合城乡规划、“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进行改造。自行改造应当制订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涉及补缴地价的,按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办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