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及时查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确保移民资金管理规范,运行安全。
(二)规范移民安置验收
移民安置验收是移民安置工作的重要环节,在工程截流、下闸蓄水、竣工前均须分别进行移民安置验收。验收前必须具备《国家移民条例》和
《省移民条例》规定的条件。移民安置验收,首先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自验,形成自验报告。自验合格后,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验,形成初验报告。初验合格后,由项目法人向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终验申请,由终验主持单位组织验收。终验主持单位为国务院相关部门的,须先经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组织预验收后申请终验。移民安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各相关单位应按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限期妥善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验收主持单位。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枢纽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或竣工验收,水库不得蓄水。移民安置经阶段性验收合格的水库蓄水高程不得超过验收报告确定的高程。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水库蓄水至正常蓄水位后2年内,须完成该项目所有移民安置任务(后期扶持除外),并申请移民安置竣工验收。否则须停止枢纽工程的运行。
四、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移民工作顺利开展
做好水库移民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民本民生意识,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领导,规范管理,切实维护移民合法权益,坚持水利水电工程开发经济、社会、生态三个效益相统一,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确保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切实履行职责。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是移民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移民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移民工作顺利开展。
各有关单位要紧密配合,履行职责。省发改委综合协调项目开发前期工作,根据审批权限负责在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后,一并审批或核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和移民安置规划。省财政厅负责移民资金稽查和监督工作。省水利厅根据审批权限负责审定水库正常蓄水位、水库调度方式、水库回水成果和枢纽工程占地范围。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审查工程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建设用地预审、办理用地手续。省林业厅负责办理林地相关手续。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相关的环境保护工作。省审计厅负责对移民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及省编办要加强移民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充实专业人才,适应不断发展的移民工作需要。省监察厅负责对省直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履行职责的情况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省文物局负责征地范围内的文物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等相关文物保护工作。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负责管理全省移民安置工作,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移民安置工作,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库实物指标调查细则的审查;按照权限负责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审查,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核以及组织对移民安置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负责组织全省移民干部的培训。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把新建水库项目入口关。凡是移民安置前期工作不到位,移民资金不落实,移民长远生计无保障的水电工程开发项目,坚决不能立项,绝不能把前期移民安置问题带到移民后期生存发展上来。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4号)要求,编制处置突发移民事件处理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