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移民建房补助费、房屋装修补助费、能源补贴费、道路补助费、环境保护设施构建费列入移民资金概算。在移民资金概算中,按有关规定计列价差预备费和基本预备费。
本《意见》发布前,有权部门已批准(或核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审核的移民安置规划,不因本《意见》而作政策方面的调整。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实物指标调查5年后或移民安置规划审核3年后,枢纽工程项目未获批准(核准)或未实施库区移民安置的,应全面复核实物指标,重新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并按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审批部门按重新审批时的政策进行审批。
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移民概算资金严重不足、移民安置方案发生较大变化、专项设施重大设计变更等情况,项目法人须及时组织编制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并按审定后的调整报告所列移民经费支付移民资金。
二、严格规范报批程序
(一)实物指标调查细则审查程序
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细则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经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出具意见后,报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审查,申请审查实物指标调查细则须提交下列前置文件:有权部门对该项目是否符合流域规划的审查意见;国家或省发展改革委对该项目开发建设的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库正常蓄水位、水库调度方式、水库回水成果的意见。
(二) “禁建通告”下达程序
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细则经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审查通过后,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下达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禁建通告”。申请下达“禁建通告”时,项目法人须提交本企业的资信证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须出具做好该项目移民工作的承诺函。“禁建通告”下达后,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计单位组成联合调查工作组,共同开展实物调查工作。
(三)安置规划大纲审批程序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审批权限审批。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库以及工程建设跨省区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水利部规定的有关程序审批。其余大中型水库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和市级移民管理部门报省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审查后,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市州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申请审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时须提交下列前置文件:实物指标调查报告及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实物指标调查成果的确认函;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意见;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意见;省国土资源、文物部门关于压覆矿产、文物影响的意见;省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水库淹没影响区(滑坡、塌岸)及坝址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意见;有资质单位编制的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