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安排,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1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1年度。2010年,开展普查方案设计、试点、培训和宣传动员等工作。2011年,开展清查登记、台账建设和现场调查等工作。2012年1月至6月,进行填表上报、数据处理和审核验收。2012年7月至12月,进行普查成果验收、汇总发布和资料开发。
  四、水利普查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酒泉市水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全市水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重大事项决策、普查成果的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水利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制定全市水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负责普查成果汇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将辖区内农垦团场负责人列入领导小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普查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和实施水利普查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通知精神,水利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分别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市级工作经费由市水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家和省上制定的总体工作方案及技术标准进行测算,报市财政局审核提出初步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列入年度市级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按照工作进度拨付。
  (二)落实工作责任。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市、县水利普查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要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奖惩,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普查工作结束后要进行考核评比和表彰奖励。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写、按时报送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三)强化宣传动员。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水利普查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水利普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做到家喻户晓,为水利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及时组织开展水利普查业务培训,提高普查队伍的业务能力,为保证普查成果质量奠定基础。要加强信息反馈和工作交流,及时向市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酒泉市水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