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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
(酒政发〔2010〕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省属驻酒有关单位:
  为全面了解水利发展情况,提高水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精神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10〕3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水利普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水利普查的重要意义
  水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活动,是国家资源环境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属干旱缺水地区,水资源供需矛盾十分突出,组织开展好我市水利普查工作,查清全市河流湖泊基本情况,掌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现状,摸清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了解水利行业能力建设状况,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制定水利发展规划,夯实水利管理基础,建立基础水信息平台,增强水利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搞好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要充分认识开展水利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支持参与,大力协作配合,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把我市水利普查工作抓紧抓实抓好,确保圆满完成水利普查任务。
  二、水利普查的对象内容
  普查对象:我市境内的所有河流湖泊、水利工程、水利机构以及重点社会经济取用水户。
  普查内容:一是全市河流湖泊的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分布、自然和基本水文特征等;二是全市水利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分布、规模、能力、效益及运行管理等;三是全市经济社会用水情况,包括分流域人口、耕地、灌溉面积以及城乡居民生活和各行业用水量、水费等;四是河流湖泊治理和保护情况,包括治理达标状况、水源地和取水口监管、入河湖排污口及废污水排放量等;五是水土保持情况,包括水土流失、治理情况及其动态变化等;六是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包括各类水利机构的数量、分布、性质、从业人员、资产、财务和信息化状况等。
  三、水利普查的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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