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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失效]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研究制订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各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为到农村就业的大学生提供人事档案保管、集体户口办理、党团关系挂靠、社会保险代缴等服务。被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由录用单位按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工资待遇,并依据其在农村工作期间参加养老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工龄。
  (二)发挥服务外包行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市外经贸局要以国家商务部和教育部授予杭州市“中国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中心”称号为契机,力争5年培养和培训60000名服务外包实用型人才,吸引50000名大学生就业。教育部门要紧密结合服务外包行业发展需求,促进校企合作,发挥杭州国际服务工程学院培养高层次外包人才的引领作用,以产业发展和用人单位需求为导向,努力培养服务外包企业适用的人才。
  (三)完善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的配套政策。科技、教育、人事、劳动保障、公安、财政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协议签订、户籍管理、待遇保障、考核激励等方面的政策,采取多形式、多层次的吸纳方式,扩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毕业生的规模,并逐步建立起一支以合同制管理为基本模式的专职科研队伍。
  (四)继续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就业和参军入伍。杭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就业的,根据本人意愿,其户口可留在原籍或迁往就业地。户口留在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其人事档案可由户口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市属高校杭州生源毕业生到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就业并工作满3年的,给予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加快制订完善相应的资助办法并组织实施。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可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军人抚恤优待的实施意见》(杭政〔2008〕10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高学历青年参军入伍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96号)的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五)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配套政策和公共服务。对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要切实提供就业落户、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工龄计算、人事代理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层单位用人制度,加大劳动用工监察力度。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建委、房管局等部门要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创业人才(大学毕业生)公寓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8〕16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快我市创业人才(大学毕业生)公寓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寓有关审批、建设和管理工作。今年开工建设创业人才(大学毕业生)公寓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寓9万平方米,竣工5万平方米。高校毕业生可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人才创业公寓建设和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04〕18号)规定向房管等部门申请租赁创业人才公寓。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政策继续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75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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