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继续实施大学生创业导师制。按照《关于深化大学生创业导师制工作的意见》(杭创〔2010〕1号)规定,市劳动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市级大学生创业导师库,全年新增创业导师200名,帮带创业大学生500人。
(四)落实大学生创业费用免除等优惠政策。大学生创办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免除工商注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和银行开户等费用,实行注册资本“零首付”(两年内到位)。各区要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杭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杭政〔2008〕7号)的有关规定,制订完善有关大学生创业企业房租补贴和会展补贴实施办法,并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五)按规定放宽经营场所的条件限制。对以大学生公寓、居民住宅或商住两用的高层建筑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由工商部门按《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业放宽经营场所准入的批复》(杭政函〔2009〕200号)予以办理工商登记。
(六)鼓励大学生网上创业就业。市劳动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网上创业就业认定和扶持工作,对经认定为网上创业就业人员的,按照《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意见》(市委〔2009〕10号)规定,给予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等相关政策。
(七)继续推进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全年新增园内大学生创业企业500家,带动就业3000人。市人事局、财政局、科技局、劳动保障局要配合区、县(市)政府加强对已建大学生创业园的指导和考核,对园内新增100家创业企业的创业园,给予表彰奖励。加强对县(市)大学生创业园建设的指导,推进我市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向县(市)延伸,帮助县(市)建立市级大学生创业园2家。各区、县(市)要加强大学生创业园的建设管理,健全制度,落实人员,提升服务。各大学生创业园要结合实际,制订发展计划,形成自身特色。
三、重点做好杭州生源未就业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帮扶工作
(一)做好本市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登记和就业推荐工作。毕业离校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可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身份证和就业推荐材料到当地人事部门所属市、区(县、市)人才中心办理未就业登记手续。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积极为其推荐就业岗位,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辅导、岗位信息和三年内代管人事档案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