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电梯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参加电梯安全责任的相关保险,以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降低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损失。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和电梯事故隐患。
第二章 电梯的生产
第九条 电梯的生产单位,在本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向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单位营业执照;
(二)单位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书;
(三)生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五)维修保养质量安全承诺书;
(六)维修保养合同格式文本;
(七)本单位维保标识;
(八)本市的维保服务对象明细;
(九)公司所在地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
第十条 电梯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十一条 电梯在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方可施工。施工时,应当执行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并依据相应的自检规则,做好自检记录。
第十二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 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依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的《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规则》及电梯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各个工作环节的安全操作规程。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员工及其他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