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太原市卫生局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对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丢弃婴儿遗体事件通报的通知

太原市卫生局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对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丢弃婴儿遗体事件通报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现将《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对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丢弃婴儿遗体事件通报>的通知》(晋卫办医政[2010]17号)转发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传达学习。为确保我市不发生类似事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加强日常管理,以胎儿、婴儿尸体处置为重点,针对太平间、妇产科、儿科、手术室等重点部门开展自查自纠,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同时务必于2010年5月28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报卫生局医政处。

  二、各县(市、区)卫生局要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的监督

  和管理,结合本文件对辖区医疗机构进行督导检查,并于2010年5月28日前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局医政处。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