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群众性活动情况复杂、影响重大,在7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同一承办者申请年度内预计在相同地点举行相同内容的多场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一次许可。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各场次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安全许可: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承办者提交安全保卫能力证明;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违反
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德;
(四)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五)依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审核;
(六)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时间,推迟举办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举办日期的7日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提前举办的,应当在新定举办活动举办日期的7日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安全许可证件。
第二十五条 作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需要,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承办者。
承办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大型群众性活动许可的,由公安机关撤销许可,但撤销许可对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不予撤销。
第二十六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获得安全许可后,承办者方可进行广告宣传,发放、销售证件、门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