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违反《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
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城市绿地内进行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依据《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
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组织者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
三十五条第(五)、(六)项的规定,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处以罚款:
(一)破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坐椅、庭院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的,按照设施造价的2倍处以罚款;
(二)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的,按照树木赔偿费的5倍处以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
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依据《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
三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
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损害古树名木致死的,依据《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
三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
十二条、第
十九条规定,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无相应资质的,依据《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
三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设计和施工,并分别对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 违反《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依据《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
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退出,恢复绿化,按照每平方米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
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绿化规划(设计)方案施工的,依据《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
三十八条规定,责令停工,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并建议责任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 违反《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
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在城市绿地内开设经营服务点的,依据《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
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迁出或拆除、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市政建设管理
第八十三条 违反《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
二十七条第(一)项、第
三十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
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
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
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