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八)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1、2010-2011年,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用于改造未达标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区)财政也要加大对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和未达标的乡镇卫生院进行标准化建设力度。到2011年,全市70%以上乡镇卫生院和60%以上村卫生站达到标准化水平,实现基本设施齐全、人员配备合理,服务功能完善;乡镇卫生院全面实现产科标准化建设;全市11间中心卫生院达到二级综合医院管理水平。
加快建设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全覆盖。到2011年,完成全市19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规范化建设,实现服务网络完善,功能齐全。按社区卫生规划合理布点社区卫生服务站,新建社区卫生服务站由政府主办并按规范化标准进行建设。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实现所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有规范化的中医科、中药房。从2010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
2、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按为服务人口提供的服务项目数享受政府经费补贴;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等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渠道补偿。
(九)加强基层医药卫生队伍建设
1、制定人才队伍培训计划。2010-2011年,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培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以市级医院和县(区)级医院为依托,建立区域培训基地,实行医务人员特别是基层医务人员轮训制度。两年内,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70%的初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为期一周分类培训。
2、到2011年,县(区)招聘37名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和37名执业医师到37间山区乡镇困难卫生院(惠城区5间、惠东县9间、博罗县7间、龙门县16间)工作。对经批准自愿到山区乡镇困难卫生院工作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实行“上岗退费”政策;对招聘到37间山区乡镇困难卫生院工作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安排到上级医院免费进修一年;对招聘到37间山区乡镇困难卫生院工作的执业医师给予补助。具体政策另行制订。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继续实施全市困难山区乡镇卫生院技术骨干岗位补贴政策,对在困难山区乡镇卫生院工作、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职称卫技人员给予补贴。所需经费由市、县(区)财政予以保障。现执行政策于2010年6月到期后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