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市经信〔2010〕27号)
各县(区)经贸局(工业办):
为全面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从源头防止能源浪费,规范我市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按照《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粤府办〔2008〕29号)要求,我局制定了《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固定资产投资
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从源头上防止能源浪费,规范我市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按照《
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粤府办〔2008〕29号)和《惠州市节能工作实施方案》(惠府〔2008〕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交通、商业领域,年能源消费量在1000吨标准煤(含1000吨)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含改建、扩建项目),应按本办法要求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并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市直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的能源消费、采取的节能管理措施等情况进行专业论证和评价,并出具节能评估报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对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的合理用能情况和节能管理措施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 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必须在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前,由项目申请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评估,并出具项目节能评估报告。